重庆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成立于1999年12月。业务主管部门为重庆市交通局,登记管理部门为重庆市民政局。协会的性质是由重庆市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行业性法人社会团体。并于2010年设立行业党委。 协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管理者和相关人士,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加强横向联系,为会员单位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实业的发展。 协会业务范围:围绕代表、维权、自律、服务、协调等方面功能开展工作,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企业愿望、要求,传达政府政策意图。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2022年8月成立的第四届理事会已届满(5年到期),于2023年2月召开了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了换届改选并成立了第五届理事会。 第五届理事会现有105名理事,1名秘书长,31名副会长、3名常务副会长,1名会长, 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继续设立监事会,在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且选举产生9名监事。 协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配有秘书长,综合办公室主任,会计等专兼职工作人员,承办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下设:巡游出租车分会、网约出租车分会、租赁汽车分会。各分会对应设立业务部。 基层组织情况:在中心城区设有六个联络组,远郊区县待设三个片区活动机构,中心城区出租汽车企业设二个联络处和一个私车联络组。 协会现有会员800余个。包括:重庆市各区市县运管所,区县出租车企业,中心城区各巡游出租汽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租赁汽车公司等团体会员206家,中心城区个体出租汽车业主会员598个。 重庆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重庆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 英译名:Chong Qing Taxicab and Livery Association 缩写CQTL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重庆市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统称为出租汽车)客运、汽车租赁、汽车生产厂家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促进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行业的繁荣和发展,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在党和国家的事业大布局中有更大作为。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坚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交通局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 本会住所:重庆市南岸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在本行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经过批准的行业信用建设、行业自律机制、诚信自律措施等具体内容;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和统计、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的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凡从事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及其相关行业和部门,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即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六)出租汽车、汽车租赁行业的专业技术、管理、科研、教学人员及个体经营者,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即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志愿申请或由会员单位或个人介绍;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未严格按照本章程执行,不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给予警告; (二)对在协会会员中拉山头、传谣信谣、营私舞弊造成一定影响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 (三)对行业稳定、精神文明建设、行业发展等重要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拒不执行协会章程等严重错误的会员,给 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对以冒用协会组织机构进行违法乱纪、触犯刑律并受到刑事处理,严重违反政府法律法规,造成巨大社会损失和影响的会员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超过2年,不缴纳会费; (二)超过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并及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5年。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原则上应采取差额; (三)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得票数超过总票数的1/2票数当选;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政治敏锐和明辨是非的洞察力; (二)人品端正,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三)有顾全大局的团队意识; (四)有较强的业务实践经验和行业影响; (五)具有奉献行业,热心协会、积极参与各项活动的优秀会员。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选,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会议事规则,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及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不得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用制,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本会议事规则,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不得低于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本会党组织对涉及本会章程修订、发展规划、涉外活动、各级负责人人选、大额经费开支、评优评先等重要事项进行前置研究把关。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22日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 ![]() 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交通运输委 联系电话:023-8918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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